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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行初字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陵县滋镇街村民委员会与陵县人民政府、陵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滋镇街村民委员会,陵县人民政府,陵县国土资源局,齐宝祥,陵县宝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陵行初字1号原告陵县滋镇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风全,主任。被告陵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齐永军,县长。被告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姜清宝,局长。第三人齐宝祥,男,汉族,住陵县。第三人陵县宝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宝祥,经理。原告陵县滋镇街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陵县人民政府、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5月13日颁发给第三人陵县宝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陵国用(2003)字第044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陵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上述土地使用证无档案登记的证明,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陵县滋镇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陵县滋镇街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徐一超审判员  王焕强审判员  王思和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