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开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菊,邓丽霞,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张开菊,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邓丽霞,女,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韦君,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申请执行人张开菊与被执行人邓丽霞、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026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丽霞、韦君银行存款121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