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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金启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梁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金启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梁焙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法定代表人:廖洁明。委托代理人:魏涛、练健,是广东朋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金启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胡文韬。被告:梁焙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金启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梁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佛山金启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梁焙辉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金启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梁焙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98元、财产保全费1445元,共3443元,由原告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宇代理审判员  邹芒英人民陪审员  温敏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