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严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70年3月3日,汉族,居民。被告严某某,女,生于1973年8月8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要在蓬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离婚登记,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红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