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宝利与张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利,张国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54号原告:赵宝利,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张国庆,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赵宝利与被告张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赵宝利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宝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宝利撤回对被告张国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赵宝利承担。审判员 闫广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