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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宝利与张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利,张国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54号原告:赵宝利,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张国庆,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赵宝利与被告张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赵宝利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宝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宝利撤回对被告张国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赵宝利承担。审判员  闫广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