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苍溪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周辉强与李蕴陶、冯成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辉强,李蕴陶,冯成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周辉强,男,生于1950年6月2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被执行人李蕴陶,男,生于1977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被执行人冯成富,男,生于1962年10月2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辉强与被执行人李蕴陶、冯成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蕴陶、冯成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0)苍溪民初字第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周辉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跃审判员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山俭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