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郭佳帅与臧占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佳帅,臧占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郭佳帅,学生。法定代理人臧爱云,农民。被执行人臧占标,农民。郭佳帅与臧占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臧占标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401.5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元。该案依申请执行人郭佳帅申请,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臧占标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做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