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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44号原告:沈某,男,汉族。被告: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姚多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保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