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5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承镕与成都赛菲玻晶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镕,成都赛菲玻晶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674号原告刘承镕,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朱翼翔,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赛菲玻晶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陈飘洋,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听君,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承镕与被告成都赛菲玻晶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承镕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承镕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赛菲玻晶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承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承镕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盛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