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洪成与郭吉福、贾红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成,郭吉福,贾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成,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被执行人郭吉福,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满族,工人。被执行人贾红梅,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张洪成申请执行郭吉福、贾红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洪成申请执行郭吉福、贾红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吉福、贾红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