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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书洋、任振春与任振春、南阳市鑫发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洋,任振春,南阳市鑫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508号原告李书洋,个体运输户。被告任振春。被告南阳市鑫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晓峰,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洋诉被告任振春、南阳市鑫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洋为节约诉讼成本自愿放弃本案诉讼请求,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书洋负担。审判员  陆大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丛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