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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5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伟燕与陈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燕,陈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5342号原告杨伟燕。被告陈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燕与被告陈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燕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伯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