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5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伟燕与陈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燕,陈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5342号原告杨伟燕。被告陈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燕与被告陈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燕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伯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