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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诉运城市中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运城市中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被执行人:运城市中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2014)运中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7602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梁晋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