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港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汪某与丁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丁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港民初字第00437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李晓白,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龙。被告丁某。委托代理人陆雷,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丁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汪某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汪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坚代理审判员 黄素英人民陪审员 洪善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