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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马驰峰与祝贵松管辖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驰峰,祝贵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08号原告:马驰峰。被告:祝贵松。本院受理原告马驰峰诉被告祝贵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本案发生纠纷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该项协议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