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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吴某信用卡诈骗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011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男。2005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09年4月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2013年12月10日被抓获并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00460号刑事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吴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004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加亮代理审判员  李景民代理审判员  康 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