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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民二初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二初字第01171号原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守淮。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阳辉。原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36元,减半收取45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俊人民陪审员  吴义学人民陪审员  汪小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