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华秀巾与何建林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秀巾,何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华秀巾,女,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执行人:何建林,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华秀巾与何建林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何建林应补偿申请执行人华秀巾人民币100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10050元。但被执行人何建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建林的银行存款10050元,冻结期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贤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林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