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丽君与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君,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016号原告:王丽君,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黄奕锋,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晓熙,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袁仲荣。委托代理人:尹辉、沈民健,该司职员。案由: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王丽君诉称:2012年7月15日,原告驾驶粤A×××××号小轿车途经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金盘岭隧道路段时,不慎与黄礼君驾驶的粤A×××××号小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并报警处理。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黄礼君无责任。原告为粤A×××××号车向被告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238252元,被告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而被告至今不履行理赔的保险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赔偿原告粤A×××××车维修费126231元、粤A×××××车维修费104826元;二、被告赔偿原告粤A×××××车鉴定评估费3000元、粤A×××××车鉴定评估费2935元;三、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拖车费460元;四、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800元;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本院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之前,向原告王丽君支付保险赔款50000元;原告指定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龙华支行开户的6222004000101473510账号为收款账号;二、原告王丽君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4870元��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王丽君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陈宗桢人民陪审员 崔 萍人民陪审员 杨思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玉环黄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