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高某,女,1986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王某1,男,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瑞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王某2,一女孩王某3。由于婚前我与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沉迷网游,脾气暴躁,经常与我争吵并殴打我致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王某1离婚。女儿王某3随我生活,儿子王某2随被告王某1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被告王某1辩称,我与原告婚前恋爱长达一年,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相互关心照顾,并育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也很少吵架,我更没有殴打过原告。原告所说的经常争吵并殴打她不是事实,是原告编造的瞎话。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我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由我自己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农历10月20日典礼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儿子王某2,××××年××月××日生女儿王某3,现均随被告生活。原告提供了结婚证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何跃平、郝书芹的证人证言各一份,原告照片两张。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夫妻,原、被告婚后育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双方应当互敬互爱,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不能证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瑞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英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