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晓荣与邓祖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荣,邓祖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234-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荣,女。被执行人:邓祖永,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终字第023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邓祖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毅代理审判员黄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