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邵金燕与李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金燕,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邵金燕。被执行人李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硚仁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伟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查到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伟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建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