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卢行审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奚玉科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奚玉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行审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被执行人奚玉科,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志臣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