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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霍嘉维、张文初等与佛山市一号公馆休闲会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一号公馆休闲会所有限公司,霍嘉维,张文初,张松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一号公馆休闲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何科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松清,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原告霍嘉维,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原告张文初,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佛山市一号公馆休闲会所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36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以两份《借款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认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两份《借款协议》第四条均约定:“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在顺德法院讼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两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颜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