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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赵振瑶与甄江浩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振瑶,甄江浩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赵振瑶,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申请人甄江浩,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申请人赵振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马志鑫驾驶、车主为被申请人甄江浩的冀EQC1**中华牌小型轿车(价值30,000元)一辆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振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甄江浩所有的冀EQC1**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任何人不得转移、毁损和变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彦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玉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