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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白应业申请白华、白薇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应业,白华,白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2047号申请执行人白应业,男,1945年11月3日出生,回族,西玛机电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白华,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回族,无业。被执行人白薇,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无业。白应业申请白华、白薇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18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自觉履行义务。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执字第020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峰审 判 员 查 永 谦助理审判员 胡 跃 岗二0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柳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