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万飞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万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0号罪犯黄万飞,别名黄万辉,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万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5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以(2010)南刑执字第10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2年9月28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16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万飞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2月因推搡行为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24分。本次缴纳罚金1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行政没收款收据,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4分,评为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并履行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万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3月8日至2015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