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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与杜艳丽、张绍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杜艳丽,张绍辉,郭志辉,王虹,郝云龙,郝国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1979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五三村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曹永军,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小敏,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艳丽,女,37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张绍辉,男,37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郭志辉,男,42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虹,男,38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郝云龙,男,34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郝国利,男,46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诉被告杜艳丽、张绍辉、郭志辉、王虹、郝云龙、郝国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6元,减半收取32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柳晓军代理审判员  刘亚文人民陪审员  鲁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