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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告:黄某,男,1985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丽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