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吴某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4楼,组织机构代码00754601-4。法定代表人杨水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米骋、田苗苗,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某,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4年3月7日作出的深罗执罚字(2014)第05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是:2013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在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解放路西华宫门口随地乱扔牛奶塑料吸管废弃物。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及《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深罗执罚字(2014)第05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并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深罗执罚字(2014)第05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昭霞审 判 员 黄 欣代理审判员 刘光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金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