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徐商初字第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谢海林与汤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林,汤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徐商初字第0283号原告谢海林。委托代理人陈志森,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海林被告汤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谢海林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汤国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海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国民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谢海林已预交),由谢海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君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晓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