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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屈义军与何养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义军,何养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021-2号申请执行人屈义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养毅,男,汉族,山阳县城关一中教师。申请执行人屈义军与被执行人何养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告何养毅偿还原告屈义军借款本金25000元。如未能按期偿还,从2014年10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何养毅承担。调解书生效后,何养毅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屈义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何养毅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人屈义军已领取案件款2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00元。对未按期履行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屈义军自愿放弃,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