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审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齐雪英、王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齐雪英,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审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齐雪英。被执行人王超。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齐雪英、王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1-02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2014)1-02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做出的(2014)1-0249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2014)1-02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红人民陪审员 胡金娜人民陪审员 焦晓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