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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终字第03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金丽丽与曾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德军,金丽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曾兆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3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德军。委托代理人孙双巧,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丽丽。委托代理人孙祖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负责人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文隆。原审被告曾兆旭。上诉人曾德军因与被上诉人金丽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及原审被告曾兆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渭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德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德军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德军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为697.5元,由上诉人曾德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代理审判员  赵东代理审判员  姚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