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四川德科农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岳池县农业局、岳池县乔家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德科农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农业局,岳池县乔家镇农业技术推广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四川德科农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大道南段美丰包装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岳池县农业局。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安拱路。法定代表人何朝辉,该局局长。被告岳池县乔家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住所地岳池县乔家镇太平镇。负责人王钧林,该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德科农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岳池县农业局、岳池县乔家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德科农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科农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德科农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25元由原告四川德科农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楚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