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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陕西合新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冯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合新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学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勇,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良,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被上诉人堂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陕西合新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陕西合新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故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898.00元,由上诉人陕西合新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审判长  马开运审判员  车兴民审判员  王争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