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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臧某某、白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某,白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臧某某,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苏杰,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白某,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昆检诉刑诉(2014)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某某、白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娟、孙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某某、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2日20���20分许,被告人臧某某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昆都仑区沿昆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融桥海鲜城附近,与沿昆北路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张某某滚落在相对方向中心线左侧第一条机动车道内,后被告人白某驾驶“北京现代”牌出租车沿昆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因与乘客说话,对前方路段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车,造成对被害人张某某的二次碰撞。被害人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15日死亡。另查明,被告人臧某某及其车辆投保单位赔偿被害人亲属452000元(其中被告人臧某某支付116886元),被告人白某及其车辆投保单位赔偿被害人亲属412000元(其中被告人白某支付132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臧某某、白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及其辩护人苏杰、被告人白某在开庭审理��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臧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臧某某主观罪过较轻;2、被告人臧某某系初犯;3、被告人臧某某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臧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案件说明、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检验意见书、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臧某某、白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臧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避让行人,与行人发生碰撞;被告人白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尽谨慎义务,对前方道路观察不周,对被害人二次碰撞,二被告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臧某某、白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臧某某的辩护人苏杰提出的辩护意见,同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臧某某、白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臧某某、白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臧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二、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樊丽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 超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3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