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5号原告孙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某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通过协议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