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帅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某某,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帅某某,女,193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某某,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某某,女,199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帅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帅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帅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帅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交纳3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帅某某负担。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