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和平与马金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张和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马金广,男,回族,现年54岁,平凉市崆峒区农民。原告张和平与被告马金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张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和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白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