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翔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齐亚军、齐向卫等抢劫、强奸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亚军,齐向卫,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凤翔刑初字第00124号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亚军,男,汉族,农民。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5月28日,因抢劫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1月21日因减刑期满释放。2013年12月31日因涉嫌抢劫、强奸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被告人齐向卫,男,汉族,农民。2010年6月30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500元;2013年11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2014年1月9日从陕西省红石岩监狱解回再审,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抢劫、强奸罪被凤翔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被告人谭某某,男,生于1982年2月3日,汉族,农民。2014年3月7日因涉嫌抢劫、强奸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马朝丽,陕西马朝丽律师事务所律师。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诉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亚军、齐向卫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谭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孟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亚军、齐向卫、谭某某及辩护人马朝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19日晚,被告人齐亚军、齐向卫伙同董亚强(已死亡)经事先预谋后、董亚强叫来被告人谭某某,后三人乘坐谭某某驾驶的陕C562**号白色面包车前往凤翔县,途中谭某某得知齐亚军、齐向卫、董亚强三人要去凤翔县“绑架人”后下车卸掉车牌。到凤翔县城后,齐亚军、齐向卫、董亚强、谭某某四人驾车寻找作案目标,凌晨时分,四人在凤翔县城关镇西大街路口碰到下夜班回家的被害人李某某、党某某,齐亚军、齐向卫、董亚强下车拦截被害人李某某、党某某并将二人强拉上车,从凤翔县南指挥路段驶往虢镇,在车上齐亚军、齐向卫、董亚强以殴打、恐吓的方式,翻包搜身进行抢劫,共抢得现金73元和夏新手机一部(价值270元);后齐亚军在车上欲强奸被害人党某某,被告人齐向卫在旁威胁,因党某某奋力反抗未能得逞,齐亚军后又将被害人李某某强奸。凌晨1时许,当车行至陈仓区千河镇铁路路口南时,齐亚军、齐向卫、董亚强、谭某某放被害人李某某、党某某下车后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亚军、齐向卫、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钱财,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亚军、齐向卫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同妇女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亚军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被告人齐向卫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谭某某在此过程中相对作用较小,属从犯。被告人齐亚军强奸被害人党某某未得逞,属强奸未遂;强奸被害人李某某,属强奸既遂。齐向卫在此过程中,相对作用较小,属从犯。齐亚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齐亚军辩称,在对被害人搜身时没有见到起诉书指控的钱和手机。至于强奸的指控,那个年龄大的被害人是自愿的,是她自己脱掉了裤子。在车上除谭某某驾驶车辆坐在前面外,其他人坐在后面,没有打骂被害人。被告人齐向卫辩称,对抢劫的指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没有参与强奸,当时被告人坐在副驾驶的位子上,是齐亚军和董亚强对被害人搜身的。齐亚军强奸被害人的情况被告人不清楚,只是后来听他们笑,才知道齐亚军强奸了被害人。被告人谭某某辩称,当天董亚强打电话叫被告人开车拉他到凤翔,说好车费120元。在半路上董亚强提议卸掉车牌,被告人卸了一个、董亚强卸了一个。被告人当时意识到董亚强三人要干的事有危害,但因为得罪不起这些人,就按照董亚强说的做了。到凤翔县城后,董亚强三人都下去拉人了,然后都坐在后排,副驾驶上没有人乘坐。董亚强三人在车上干的事被告人没在意,也没有参与,只顾着开车。辩护人辩称,对被告人谭某某的抢劫罪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谭某某事先并不知道其余三同案犯要抢劫作案,在半路上知道三同案犯的犯罪意图后,并没有参与作案,只是挣租车费而开车。综合全案来看,被告人谭某某被动参与案件,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属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本次也是误入犯罪,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9日晚,被告人齐亚军、齐向卫伙同董亚强(已死亡)预谋去凤翔县城绑架女青年卖到洗头屋挣钱。协商后董亚强叫来被告人谭某某,后三人乘坐谭某某驾驶的陕C562**号白色面包车前往凤翔县,途中谭某某得知齐亚军、齐向卫、董亚强三人要去凤翔县“绑架人”后下车卸掉车牌。到凤翔县城后,齐亚军、齐向卫、董亚强、谭某某四人驾车寻找作案目标,凌晨时分,四人在凤翔县城关镇西大街路口碰到下夜班回家的被害人李某某、党某某,齐亚军、齐向卫、董亚强下车拦截被害人李某某、党某某并将二人强拉上车,从凤翔县南指挥路段驶往虢镇,在车上齐亚军、齐向卫、董亚强以殴打、恐吓的方式,翻包搜身进行抢劫,共抢得现金73元和夏新手机一部(价值270元);后齐亚军在车上欲强奸被害人党某某,被告人齐向卫在旁威胁,因党某某奋力反抗未能得逞,齐亚军后又将被害人李某某强奸。凌晨1时许,当车行至陈仓区千河镇铁路路口南时,齐亚军、齐向卫、董亚强、谭某某放被害人李某某、党某某下车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涉案人员身份情况。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立、破案的事实。3、被告人齐向卫解回再审文件,证实被告人齐向卫在红石岩监狱服刑,因发现漏罪将齐向卫解回再审的事实。4、提取笔录,证实2013年12月31日凤翔县公安局民警在办案中心对被告人齐亚军采集血样记录封存。2007年7月19日,凤翔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害人李某某的涉案物证内裤一条,连衣裙一件予以提取的事实。5、鉴定委托(聘请)书,证实2013年10月16日凤翔县公安局委托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物证(李某某内裤、连衣裙各一件)进行DNA检验。2014年1月3日,凤翔县公安局委托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齐亚军进行DNA检验。2014年2月21日,凤翔县公安局委托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手机(夏新A3**手机)进行价格鉴定。2014年7月2日,凤翔县公安局委托宝鸡市法医精神病鉴定所对被告人齐亚军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6、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2014年3月14日凤翔县公安局已将夏新A3**手机价格鉴定结论已经通知被告人。2014年5月30日,凤翔县公安局已将被害人李某某连衣裙上所检人精斑DNA与齐亚军血液DNA进行了同一性对比,鉴定意见是可能性大于99.99999%的鉴定结果告知了被告人齐亚军。2014年9月2日,凤翔县公安局将精神病鉴定结果告知被告人齐亚军。7、死亡注销证明,证实董亚强于2013年7月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8、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齐亚军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5月28日因抢劫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9、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齐向卫2010年6月30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8500元;2013年11月6日因抢劫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10、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齐亚军于2007年1月21日刑满释放。11、凤翔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因发案时间距现在较长,涉案物证刀子无法查获、两被害人对四名被告人无法辨认、对案发时各被告人的衣着记忆不清。12、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2月27日经被告人谭某某辨认2007年在凤翔县城对两名女子实施抢劫,并在车上对其中一名女子进行强奸的男子就是辨认照片中的8号男子齐亚军。2014年1月1日,被告人齐亚军辨认2007年7月19日,其伙同齐向卫、董亚强等人抢劫、强奸一案的作案地点,位于凤翔县城关镇西大街路口(城关镇卫生院对面路边)。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齐向卫辨认凤翔县城关镇大十字路口西侧100米处,就是其伙同齐亚军、董亚强、谭某某将两名女子强拉上白色面包车的具体地点。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谭某某辨认凤翔县城关镇大十字路口西侧100米处(城关医院对面)就是2007年伙同齐亚军、齐向卫、董亚强将两名受害人强拉上面包车的地点(附照一张)。在侦查人员提供的两组男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的8号就是2007和自己一起作案的齐亚军,在第二组的2号就是2007年和自己一起作案的齐向卫。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齐亚军从侦查人员提供的两组男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的5号就是2007和自己一起作案的齐向卫,在第二组中未辨认出司机谭某某。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齐向卫从侦查人员提供的两组男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的4号就是2007和自己一起作案的齐亚军,第二组的7号就是和自己一起作案的司机谭某某。13、鉴定意见,证实2013年11月15日经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李某某内裤裆部检见人精斑,未获得STR分型;李某某连衣裙上检见人精斑,获得一男性的STR分型结果。2014年1月8日,经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比对,(宝)公(司法)鉴(DNA)字(2013)744号物证检验报告中送检李某某连衣裙上所检见的人精斑来源于所送检嫌疑人齐亚军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2014年3月12日,经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抢夏新牌A380型翻盖手机进行价格鉴定,其价值为270元。2014年8月20日,经宝鸡市法医精神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齐亚军作案时无精神疾病,对作案行为具有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1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07年7月19日凌晨,被害人李某某与党某某从天昊娱乐城下班回家,行至维尔雅商城时,后面开来了一辆白色面包车与她们二人搭话,当时她们二人并没有理会车就开走了。当他们行至西街城关医院门口时,白色面包车又一次开了过来停在他们前面,车上下来了三名青年,其中一名穿白衬衣,一名穿黑色上衣,另外一名没有注意穿什么衣服。那三名青年就将李某某、党某某往面包车上拉,穿白衬衣的青年从身后搂着李某某的腰往车里塞,李某某抓着车门不愿上车,穿黑衣的青年就抠开李某某拉车门的手,另一名青年从后面压着李某某的头,三个人强行将李某某塞到了车里,然后他们又将党某某也强行塞到了车里。上车后,李某某、党某某大声喊,但无济于事。其中一名青年将李某某的嘴捂住,党某某喊叫时被穿白衬衣的青年和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打了几个耳光,只要她们喊,三名男子就打,她们也就不敢喊叫了。面包车调转车头从大十字向南经南环路由雍兴路一直向南开走。车行至南街时,穿白衬衣的青年和另一名男青年就开始翻李某某与党某某的手提包,将包内的东西全部倒在车内,将李某某钱夹里的60元抢走了,党某某衣兜里的十几元、一部电话也被穿白衬衣的男子搜去了。后来,另一名青年问李某某有无银行卡、手机,李某某回答说在上车时掉了,他就将李某某全身搜遍了,穿黑色衣服的青年在车里各个角落找李某某的手机也没有找到。此时,穿黑衣服的青年拿出一把刀子架在党某某的脖子上要其把手机拿出来,刀子是怎么从党某某脖子上拿走的李某某没有注意,李某某的左边坐着另一名男青年,将李某某看住不让出声,他们也没有找到手机。过了大约20分钟,那名穿白衬衣的青年先脱掉自己的裤子,然后压住脱了党某某的裤子要强奸她,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拿刀过来威胁党某某,让她老实点,但党某某还是不停挣扎,不停用手推开那青年,由于党某某不停反抗,男青年也没有得逞。然后该男子又将李某某压在身下,将李某某强奸。车到陈仓区境内的一个村庄时,那名黑衣男子下车,几分钟后车又返回将他接上了。大约凌晨1时,车停下后穿白衬衣的男子让李某某、党某某下车,然后面包车开走。14、被害人党某某的陈述,证实2007年7月19日凌晨,被害人党某某与李某某从天昊娱乐城下班回家,行至维尔雅商城时,从后面开来了一辆白色面包叫她们二人上车,当时她们二人因不认识,就并没有理会车就开走了。当他们行至县政府门口时,这辆车又从后面开过来叫她俩上车,她俩仍没有理会。当党某某、李某某走到西街路口时,这辆车停在她们旁边,她们还没有来得及反应就从车上下来三个小伙,李某某反抗,他们硬将其抬上车。在此期间,党某某掏出手机准备报案,刚把手机掏出来,那三个青年过来,其中一个将党某某的手机抢过去了,后又将党某某强行抬上了车,车掉头,从南街一直向南开走了。将二名被害人拉上车后,三个男青年也都在后面,前面只有一个司机开车,副驾驶的位置没有人,其中一个穿被短袖的坐在车门跟前,另外两个将二被害人压在后面座上,让她们掏钱。然后,他俩就将二被害人的包拿出来,将钱掏了出来,别的东西都从车窗扔了出去。之后,又将二被害人衣服从上到下,从里到外搜了个遍。他们抢了党某某的一部夏新手机,还有十余元,抢了李某某60余元。之后,一个穿白衬衣的小伙让党某某自己把裤子脱了,党某某不脱,穿白衬衣的小伙就过来强行脱党某某的裤子,党某某挣扎,这时,一直坐在门口的穿黑短袖的小伙过来拿出一把刀子大约一尺长,架子党某某的脖子上,另外一只手伸到座位下面拿了个小凳子,给党某某说,你要是再挣扎,我就砸你一凳子。这时,穿白衬衣的小伙过来将党某某的内裤脱到小腿处,然后将自己的皮带解开准备脱裤子,此时党某某又将自己的裤子提了上去。这么三、四次,那个穿白衬衣的男子将党某某没有办法,就用手在党某某的乳头和阴道摸了一会。之后又过去将李某某的内裤脱了,将他自己的裤头脱到腿弯处,爬在李某某身上将其强奸了。在此李某某被强奸时,穿黑短袖的男子给党某某说,给二被害人把坑挖好了等一会就把她们活埋,之后,又让二被害人坐在后座上不让说话。车路过一个村子时,穿黑短袖的男子下去了,七八分钟后又上来了。后来车开了十几分钟,停在了一个路边,穿白衬衣的男子让二被害人下车,下车后,那个在车上一直没有动手的男子下车又将二被害人全身搜了一遍,并让她们不要报案,车就开走了。15、被告人齐亚军供述,证实2007年7月的一天晚上,他伙同董亚强、齐向卫乘坐谭某某的面包车,在凤翔县城抓了两个女的准备卖到洗头屋,在去虢镇的路上,他与齐向卫、董亚强搜了两个女子的身和包,抢了些钱和一部手机,抢的东西董亚强拿走了。他强奸穿裤子的女子时,齐向卫拿刀子在旁边威胁叫拿个女子不要反抗,但那个穿裤子的女子不停挣扎,他没能强奸得成,后来他将穿裙子那个女的强奸了。因考虑到这两个女子年龄较大不好卖,他们三人在千河路口让那两个女的下了车,然后就回到虢镇街道,各自回住处了。16、被告人齐向卫的供述,证实2007年7月的一个晚上,他和董亚强在虢镇街道闲转,碰到了同村的齐亚军,三人商量找女娃拉到洗头屋去卖淫挣钱,商量好后,董亚强给同村的谭某某打电话,坐谭某某的车去凤翔县城,在半路上,董亚强叫谭某某把车牌卸了。到凤翔城后开车在城里转了几圈,大约十二点多,他们在县城大十字附近将两个女的拉上车,是董亚强和齐亚军下车拉的,董亚强还打了其中一个女的几巴掌。在车上,董亚强和齐亚军搜了那两个女的的包和衣服,只找到了70多元钱和一个白色翻盖手机。在往虢镇走的路上,他听到董亚强笑里,回头发现齐亚军正强奸那个穿裙子的女的。到千河路口时,他们将这两个女的放了,然后回到虢镇街上,各自回了住处。抢来的钱和手机都被董亚强拿走了。17、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7月的一个晚上,同村的董亚强给他打电话,叫他开车拉他去凤翔,说好车费120元。他就拉着董亚强、齐向卫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去凤翔,在途中他听到董亚强与齐向卫商量去凤翔架人,他感觉董亚强要去干违法的事,董亚强要他卸掉车牌,他就下去卸掉了车牌。到了凤翔城转了几圈,发现两个下班的女的,他就按照董亚强的要求开车尾随这两个女的,在县城大十字,董亚强、齐向卫和那个不认识的男的下车将这两个女的强行拉上车。在车上他听到董亚强他们要那两个女的把钱和首饰拿出来,具体抢了什么他一直在开车,也不知道。在走到连村坡上时,他听那个不认识的男的说把其中一个女的强奸了。当车到千河路口时,董亚强叫他把车停下,把那两个女的放了。然后他就开车回到虢镇街上。他问董亚强要车费,董亚强说没抢下钱,以后再给。他只好自己开车回家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齐亚军、齐向卫、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钱财,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亚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同妇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齐向卫在齐亚军强奸被害人时有威胁被害人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亚军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被告人齐向卫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齐亚军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齐向卫在强奸犯罪中属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在抢劫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亚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二、被告人齐向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已判未执行完毕之抢劫罪刑罚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9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三、被告人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封军辉人民陪审员 杜启科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毋峰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