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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行非审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崇阳县银桥网吧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行非审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庞咏,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崇阳县银桥网吧。负责人黄波,身份证号码:422325197906300030。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崇卫计公罚决字文号(2014)10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崇卫计罚决字文号(2014)105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崇卫计公罚决字文号(2014)10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谭望明审判员王志满人民陪审员庞青柏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洪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