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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健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48号罪犯黄健,重庆市巴南区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1254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30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黄健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健,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