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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普行初字第105号原告李海杰,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行政负责人刘训华,支队长。委托代理人于凤美。委托代理人徐欣。原告李海杰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编号为XXXX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无行政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海杰负担。审 判 长  缪红娟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代理审判员  盛 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育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