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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吴蜀葵与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蜀葵,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吴蜀葵,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唐林熙,男,重庆中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推荐,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中路80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20388846-8。法定代表人刘远涛,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蜀葵与被告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吴蜀葵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蜀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蜀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蜀葵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