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5号原告胡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姜瑞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震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