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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5号原告胡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姜瑞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震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