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文登成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荣成东荣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成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荣成东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28号原告文登成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良,职员。被告荣成东荣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