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04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浏阳市远宏福利综合厂等六人与浏阳市太平桥合盛纸箱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远宏福利综合厂,浏阳市官渡出口花炮厂,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八仙桥出口礼花厂,浏阳市沿大造纸厂,浏阳市湘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太平桥合盛纸箱厂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浏民初字第04278号原告浏阳市远宏福利综合厂。住所地:浏阳市。法定代表人周英发,厂长。原告浏阳市官渡出口花炮厂。住所地:浏阳市。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水旺,厂长。原告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法定代表人彭玉良,董事长。原告浏阳市八仙桥出口礼花厂。住所地:浏阳市。投资人罗友明,厂长。原告浏阳市沿大造纸厂。住所地:浏阳市。法定代表人李谷初,厂长。原告浏阳市湘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法定代表人刘瑞连,总经理。以上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姜时佳,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浏阳市太平桥合盛纸箱厂。住所地:浏阳市。法定代表人甘初章,厂长。原告浏阳市远宏福利综合厂(以下简称远宏福利厂)、浏阳市官渡出口花炮厂(以下简称官渡花炮厂)、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官渡烟花公司)、浏阳市八仙桥出口礼花厂(以下简称八仙桥礼花厂)、浏阳市沿大造纸厂(以下简称沿大造纸厂)、浏阳市湘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吉烟花公司)诉被告浏阳市太平桥合盛纸箱厂(以下简称合盛纸箱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卫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毛金华、邓昭明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依法裁定查封了合盛纸箱厂所有的座落在浏阳市的私有房产,并冻结了合盛纸箱厂的股权50万元。2014年11月28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汤雅丽担任法庭记录。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姜世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盛造纸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宏福利厂、官渡花炮厂、官渡烟花公司、八仙桥礼花厂、沿大造纸厂、湘吉烟花公司诉称,六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8月7日组成联保小组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以下简称中信浏阳支行)进行联保贷款,借款后被告竟只身外出去向不明,浏阳中信银行遂要求六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联保贷款合同代为偿还被告所借该行本金240万元及利息53451元,六原告除八仙桥礼花厂代为偿还了408451元,其余原告均代为偿还了409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对六原告代为偿付的银行借款本金240万元,利息53451元,合计2453451元按照原告分摊数额分别偿还,并支付逾期银行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合盛纸箱厂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原告远宏福利厂、官渡花炮厂、官渡烟花公司、八仙桥礼花厂、沿大造纸厂、湘吉烟花公司及被告合盛纸箱厂组成联保小组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签订《联保小组合作协议》,其中约定:联保期限为一年,对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在中信银行的贷款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在全部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解散等等。2013年8月9日,原、被告共七单位以联保小组成员名义与中信浏阳支行共同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约定:第一条联保成员的声明和承诺(一)、该联保小组各成员对该合同项下的授信提供担保;(二)、同意自2013年8月9日止2014年8月6日,但联保小组中的任一成员向债权人提出授信申请时,只要债务本金额度及所有联保成员合计债务本金余额在人民币2400万元(大写贰仟肆佰万元)内,其他各联保成员及其实际控制人均自愿为其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无需另行签署保证合同。借款人签订的相关借款合同、银行汇票承兑协议等一切对乙方承担债务的融资协议文本材料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合同,主债权合同的到期日可以晚于上述截止日期。(三)、联保小组中的任一借款人未按主债权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其他各联保成员及其实际控制人均自愿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任一个或多个联保成员承担保证责任,各联保成员授权债权人扣收自己开立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的资金以抵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扣划款项为外汇的,按扣划日债权人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五)、各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债权合同项下借款的实际用途,为主债权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六)、债务人和保证人违反主债权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所担保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各保证人须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第三条保证担保范围各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所有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五条保证期间(一)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债权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债权合同确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债权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该批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第六条(一)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各保证人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和《联保小组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违反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四)联保小组各成员之间相互且独立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任一成员承担全部责任,该成员有权向其他责任方进行追偿。……”。此后,中信浏阳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原、被告七个单位共同发放了2400万元贷款。其中该行向被告发放的贷款金额为300万元,但从中扣除了60万元作为保证金,实际贷款金额为24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2014年8月6日到期。此后,被告清息至2014年5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该银行贷款本息,六原告遂于2014年8月7日根据中信浏阳支行的要求按照联保贷款合同代偿了被告所欠到期贷款本息2453451元,其中除八仙桥礼花厂代偿了40.8451万元外,其余原告均代偿了40.9万元。六原告遂于2014年10月9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联保小组合作协议》,《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中信浏阳支行出具的证明,各原告代偿贷款的银行进账单六张,工商登记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六原告与被告合盛纸箱厂按照双方签订的《联保小组合作协议》组成联保小组与中信浏阳支行共同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向该行联保贷款2400万元,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中信浏阳支行根据合同约定向各原告及被告七个单位分别发放了贷款,其中向被告实际发放240万元贷款,但被告在贷款到期后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中信浏阳支行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六原告按照连带担保责任代偿了被告合盛纸箱厂所欠该行的到期贷款本息2453451元,现六原告起诉向被告追偿,被告理应按照六原告各自代偿金额分别予以偿还。关于利息问题,因六原告已为被告代偿银行借款,现六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浏阳市太平桥合盛纸箱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浏阳市远宏福利综合厂、浏阳市官渡出口花炮厂、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八仙桥出口礼花厂、浏阳市沿大造纸厂、浏阳市湘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2453451元(其中浏阳市远宏福利综合厂409000元、浏阳市官渡出口花炮厂409000元、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409000元、浏阳市八仙桥出口礼花厂408541元、浏阳市沿大造纸厂409000元、浏阳市湘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409000元)。二、浏阳市太平桥合盛纸箱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2453451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并按各单位的代偿比例分别向浏阳市远宏福利综合厂、浏阳市官渡出口花炮厂、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八仙桥出口礼花厂、浏阳市沿大造纸厂、浏阳市湘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4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1428元,由浏阳市太平桥合盛纸箱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卫国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邓昭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三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