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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源水与韩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源水,韩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0772号原告杨源水,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欣,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智忠,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源水与被告韩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源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韩智忠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375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并提供现金37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源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智忠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三十七万五千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