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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路国福、宋喜平与邓绍吉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国福,宋喜平,邓绍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国福,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喜平(路国福之妻),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丁大勇,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绍吉,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云峰,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路国福、宋喜平为与被上诉人邓绍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由上诉人路国福、宋喜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2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丽美审 判 员  赵 政代理审判员  方 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丹妮 关注公众号“”